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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節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工業節水管理,健全工業節水管理體系,持續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工業用水與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等協調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工業節水,是指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堅持和落實節水優先方針,通過加強用水管理、轉變用水或者生產方式,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減少水資源損失、防止水資源浪費,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用水及節水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基本原則】工業節水工作應當遵循以水定產的原則,將水資源承載能力作為產業規劃、行業規范和項目準入的約束性條件,堅持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堅持約束和激勵相結合,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推動工業用水方式向節約集約轉變,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職責分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節水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水工作,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水資源節約有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推廣高效節水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和新材料,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水重大工程和項目,協同推進節水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水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水有關工作。
第六條【主體責任】工業企業應當履行節水義務,嚴格執行節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用水計量、用水節水統計、用水定額、用水計劃等管理制度,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優先采用先進節水工藝技術裝備,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節水宣傳教育】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面向工業企業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節水宣傳教育、技術推廣交流和培訓等活動。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節水宣傳、技術推廣、標準宣貫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條【節水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工業節水工作納入工業綠色發展相關工作規劃,按照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工業節水相關任務、措施等。
第九條【節水政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產業政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善鼓勵和支持先進節水技術裝備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節水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和產業化應用,綜合運用財稅、綠色金融等手段,推動節水技術改造升級,促進節水裝備高質量發展。
第十條【節水標準】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節水型企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節水管理等工業節水相關國家標準。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水標準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工業企業依法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節水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水效領跑者】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重點用水行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定期開展國家級水效領跑者遴選工作,公布國家級水效領跑者名單。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水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標準積極開展節水標桿企業、節水型企業培育工作。
第十二條【節水技術研發推廣】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研發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節水裝備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定期遴選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組織開展先進適用技術裝備交流推廣活動。
第十三條【計劃用水管理】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應當嚴格落實計劃用水管理制度。具體規模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確定,未單獨出臺的執行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工業企業的用水計劃應當根據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制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工業企業,其用水計劃中水源類型、用水用途應與取水許可證保持一致。月計劃用水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登記表明確的月度分配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享工業企業用水計劃下達和執行情況。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四條【制度建設】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水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節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節水管理要求。鼓勵年用水量超過10萬立方米的工業企業設立水務經理。
第十五條【用水計量】工業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取用水計量制度,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定期檢查、校核、維護,保證運轉平穩、計量準確,及時發現、糾正用水浪費現象。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精準計量體系,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分別計量,其中取水許可量達到規模以上的工業取水企業,要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將在線計量數據實時傳輸至具有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次級用水單位(功能區域)、主要用水設備(用水系統)的水,分別計量。
第十六條【節水統計】工業企業應當開展用水節水統計工作,建立取用水管理臺賬。取用水管理臺賬應當包括取水許可、計劃用水、用水定額、取用水計量、水平衡測試等。
第十七條【用水定額】工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用水的工業企業,應當及時開展節水診斷,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黃河流域高耗水工業企業實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強制性用水定額要求,已建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用水定額要求的,必須實施節水改造。
第十八條【節水“三同時”】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水平衡測試】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工業企業應當根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其中納入國家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工業企業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其他計劃用水企業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
第二十條【節水技術應用】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循環利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裝備,優先使用國家推廣的技術裝備或者通過認證的節水產品,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推廣深度處理回用技術措施。
工業企業不得生產及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對在用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應當及時更新為節水器具。
第二十一條【節水裝備發展】鼓勵工業企業加大節水裝備研發、設計和生產,增加節水裝備器具品類,構建從基礎原材料到終端消費品的節水產品裝備供給體系,提高節水高端裝備供給能力。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民營企業建立協同研發體系,重點攻關節水核心技術,研發成果優先向民營企業轉化。
第二十二條【循環利用】工業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采用適當的技術和方法對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進行收集處理和循環利用,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園區循環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建設供水、排水、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實施,推動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實現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
鼓勵已經建成的工業園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化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強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非常規水利用】鼓勵有條件的工業企業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咸水等非常規水利用設施。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地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沿海或者海島淡水資源短缺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二十五條【智慧管控】鼓勵工業企業開展取水、供水、用水、節水信息系統建設,設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滿足工藝要求的在線監測儀表,實現分類分項統計、水量平衡分析、用水異常報警等功能。
鼓勵工業企業開展用水智能化建設,運用5G、人工智能、大數據、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等技術,實現用水設備遠程管控與智能調優,提升智慧化節水服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水權交易】推動工業企業將節約下來的水資源用于開展用水權交易,在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探索實行用水權有償出讓,新增工業用水原則上應當在用水權交易市場有償取得。
第二十七條【合同節水管理措施】鼓勵工業企業、工業園區采用合同節水管理方式,委托節水服務機構提供節水診斷、咨詢、設計、檢測、計量、技術改造和運行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節水效果保證、用水費用托管等模式引入社會力量促進節水。
第二十八條【節水宣傳培訓】工業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積極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節水意識,培養節水習慣,提高節水管理水平。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支持政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地方工業節水情況,對于積極改進節水技術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人才培養】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節水裝備領域先進制造技術、先進基礎工藝等人才培養,強化節水技術創新和應用研究,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本級工業企業節水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罰則銜接】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的,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以及未落實本管理辦法第三章“節水措施”相關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有關規定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術語定義】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工業園區,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設立,以制造業和相關生產性服務業為主體,具有明確四至范圍的實體型產業集聚區,原則上應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
(二)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元或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量、計算、統計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查找問題并提出持續改進建議的過程。
(三)非常規水,是指經處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咸水,在不同場景下也稱非常水源或非常規水資源。
(四)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是指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水行動方案》要求,建立的國家、省、市三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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